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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装修工程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07-03-28 11:09:01
有关事实。

  第十九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对举报家装工程不符合家庭装饰管理规定、家庭装饰合同或双方约定及家庭装饰标准的,被投诉人应视具体情况负责返工、整改及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 对有争议的家装工程需要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的,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在征得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后,指定法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质量检验、鉴
定费用由投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败诉者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家装工程争议调解的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家庭装饰工程争议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自觉履行。

  第二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投诉请求、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投诉人、被投诉人。调解人签名,加盖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家装工程投诉处理可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签订《家庭装饰工程争议终止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建全投诉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的保管期,可根据投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家庭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投诉处理情况及时向行业或社会公布,对影响重大的投诉及时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家庭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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